关于将非小细胞肺癌纳入医保特殊范围等有关事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非小细胞肺癌增加门诊特病,为让病人更好的了解,现解读如下:
1、结算方式
参加了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取得了恶性肿瘤特病资格并符合下列准入标准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自愿申请,其非小细胞肺癌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单病种限额结算方式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2、限额标准
非小细胞肺癌门诊特病限额结算标准为40000元/年,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其限额标准内的实际报销额计入其年度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3、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发生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限额以内,药品不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
4.参保人员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其住院规定比例分担):
项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支付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支付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一档二档一档二档
一级医院90%95%10%5%80%85%20%15%
二级医院87%95%13%5%60%65%40%35%
三级医院85%95%15%5%40%45%60%55%
5.参保人员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计算,职工医保限额标准内报销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支付。居民医保限额标准内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内未报销费用计为自付费用,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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