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3

        1、医院党政领导要克己奉公,严守纪律,不搞以权谋私。特别在住房、调资、晋级、招工等问题上,要一视同仁不准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2、医院党政领导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秉公尽责、严守党纪、政纪和法规,不贪赃枉法、不徇私舞弊,不弄权渎职,特别是不准推诿反映问题的职工、病人。也不得利用行政、医疗职权搞不正之风,特别不准索要或收受职工、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
        3、医院党政领导一律不准以任何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向上级机关请客送礼。
        4、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党政领导不准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⑴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进行收入申报。
        ⑵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内容有:①工资。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④领导干部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每半年一次,由纪委负责完成并归档。
        5、医院党政领导不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用公款旅游,凡属利用外出开会、参观、学习机会绕道旅游的,绕道费用一律自付,所占用时间按旷工处理。医院党政领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度假休闲,不准使用公款、公车和其它公物操办婚丧喜庆、探亲访友等事宜。
        ⑴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
        ⑵领导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有: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修建、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福利住房等的情况。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家属(即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本人夫妇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③本人婚姻变化情况。④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⑤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⑥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⑦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⑧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作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档案内容之一,是干部考核、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由纪委进行整理归档。
        7、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策划、组织、参与赌博活动及庇护有关责任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8、严格执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不管何种原因,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驾驶公车。
        9、对上述规定,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做出表率,做到为政清廉,并对以上规定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定及时查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重庆市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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