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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最高罚款出炉,被罚22万元

发布时间:2018-08-24

    医院放射科常会被监督执法人员查处并罚款的事件都有哪些?我们【医学影像服务中心】近期会整理总结并在以后的推送中发布。今天为大家推送的是目前已知的可查询资料中放射科遭遇的最高罚款事件,某市医院因放射科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被罚22万元,而该项罚款金额的上限则是30万元封顶。

     

    具体案例介绍如下:

     

    2017年7月,自贡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麻醉医生贺某某等4人从事放射工作和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上述4人在放射工作场所开展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该院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贡市卫生计生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医学影像服务中心查询,上述案件中的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工作时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事件在全国各省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通报中经常会被提及,但是金额如此之高,还是第一次看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提醒医院领导及放射科同仁们,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个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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