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与待遇相关解读

发布时间:2014-04-10
凡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具有重庆市户籍的新生儿均可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且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密切相关。现就缴费与享受医保待遇时间做以下解读。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在当年1月1日到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医保待遇自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对当年3月1日后缴费的,其医保待遇自完清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至当年12月31日。
5.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按照渝财社〔2013〕30号文件规定,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并缴费的,可享受财政补助;之后缴费的,应全额缴纳医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额和个人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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